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指经过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完成统一注册登记,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是指经过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完成统一注册登记,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