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八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在人体器官获取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捐献执行人和市红十字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