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中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履行发现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医学评估、讲解捐献流程、协助维护捐献器官功能、见证捐献器官获取,以及通报捐献结果等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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