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协助办理捐献手续、见证捐献、参与人道慰问和缅怀纪念活动等事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获取人体器官时,应当有一名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场见证。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获取人体器官时,应当有一名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