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案件处置中,遇有作出捐献意愿的事故受害者,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解,以有利于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