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