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属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