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捐献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