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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