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