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