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有关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获取等信息,每年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报告汇总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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