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有关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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