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接受的遗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法接受的遗体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