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接受遗体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接受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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