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资质;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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