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捐献执行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