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泄露与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向捐献人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捐献执行人赔礼道歉,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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