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红十字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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