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