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眼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等人体组织的捐献,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