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