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提示义务的;
(二)收寄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快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快递详情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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