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