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好用户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