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建立诚信经营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