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通过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报表等方式报告经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