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业务以及集邮、邮政用品用具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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