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快递业务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证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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