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对于国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对于国际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用户对于逾期不处理的投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的投诉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