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应当喷涂企业统一标志。
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确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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