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的各项内容;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详情单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