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循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制定和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