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八条 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