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持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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