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寄递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应急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寄递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应急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