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