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一条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主城区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主城区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