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