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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