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准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志的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及其车辆进入服务区域,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发(传达)室、物业服务单位、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对所接收的邮件应当妥善保管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投。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给据邮件应当由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签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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