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收件地址为单位的,应当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在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投递到物业服务单位;没有信报箱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给据邮件应当投递给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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