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邮件包装箱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毒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