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楼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按址投递登记手续。地址或门牌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