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