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