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