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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