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