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因特殊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积压的,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