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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