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三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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